武汉市老服务扶持补贴类别、对象、条件及标准

发布日期:2024-03-28 09:12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

    一、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建设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达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面积有增加、下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布局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综合体;

3. 经验收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要求的新(改)建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

4.经验收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新(改)建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或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

5.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

(二)补贴标准

1.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用房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8000/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利用租赁用房(租期5年及以上)新建或扩建的床位,按照5000/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对养老服务综合体新建或扩建的养老床位,按照10000/张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3.对新(改)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其用于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4.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按照53)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补贴分3次拨付。建成后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40%;正常运营满18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再拨付30%;正常运营满30个月以上、年检合格的,拨付余下30%

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且补贴年度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行为,年检合格并按要求使用金民工程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

2.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营,并开展社会老人代养服务的农村福利院;

3.参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并取得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含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和养老服务综合体等;

4. 正常运营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

5.月累计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且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10个小时、康复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的家庭养老床位和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原因暂停服务,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20小时的家庭养老床位。

(二)补贴标准

1.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根据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农村福利院根据其代养社会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及身体状况,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评定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其中:(1)未参加评定或评定无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00//月、失能老人200//月;(2)评定为一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150//月、失能老人250//月;(3)评定为二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200//月、失能老人300//月;(4)评定为三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00//月、失能老人400//月;(5)评定为四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30//月、失能老人430//月;(6)评定为五级的,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350//月、失能老人450//月。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失能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机构评定等级,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运营补贴。

等级评定发生变动的,发放标准从变动的次月起计。对月入住不满15天的人员,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标准按整月计。

2.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等级给予相应运营补贴,无等级的,不予补贴评定为A级的5万元/AA级的8万元/AAA级的11万元/AAAA级的15万元/AAAAA级的20万元/年。等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补贴发放时执行变动相应标准。

3.对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服务点)、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22)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对家庭养老床位,按照300//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三、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置有医疗机构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设置补贴:

1.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

2.医疗机构为20215月后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卫健部门完成备案;

3.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在同一服务场所或毗邻设置且有相互通用的服务场所;

4.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须为同一举办者或隶属于同一主体;

5.医疗机构建有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健康服务档案,且每周对养老机构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诊。

(二)补贴标准

按照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型给予相应补贴,其中:设置护理站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补贴;设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补贴;设置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补贴。

同一地址同类型补贴一次,同一地址设置多种类型按最高标准补贴。已享受补贴的设施类型发生改变的,补贴按照差额补齐。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一)适老化改造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政府补贴居家适老化改造: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中高龄、失能、残疾的;

2.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高龄、失能、残疾的;

3.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并失能、残疾的;

4.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等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政府补贴原则上每户不低于3000元(不含评估、施工、监理、验收等支出)。各区可根据辖区改造对象的数量和财力状况等,确定具体改造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和岗位补贴

(一)奖励和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开展24小时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内的一线护理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和岗位补贴。

1.对连续从业满2年以上(在武汉城市圈内城市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时间可一并计算),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含事业编制人员),给予持证一次性奖励。

2.对从事一线护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兼职人员),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之日起,给予岗位补贴。

(二)奖励补贴标准

1.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持证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以第一次申请时的等级计发,等级晋升不再奖励;如已在外地领取过持证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2.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之日起(当月持证不少于15天计发1个月,当月持证少于15天次月开始计发),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的岗位补贴。如等级发生变化,从次月起按新等级计发。

、运营奖励

(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A及以上等级达到5个(含)的运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增加10张、奖励2万元。增加床位数以区为单位统计,不跨区合计;已给予建设补贴的,不再享受奖励。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