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1 09:00 文章来源:江夏区卫生健康局(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常规诊治发热、有呼吸道症状等患者,在门口处必须张贴醒目标识,引导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患者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诊所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报告制度,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时应及时做好流行病学问诊和信息登记,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安排患者尽快到发热门诊就诊,其间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就诊人员信息要在诊所监测预警系统登记。
(三)诊所等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一米线”“四必须”(口罩必戴、体温必测、健康码必查、行程码必看)“七询问”(询问是否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是否自行服用过退烧药、是否有近期中高风险地区或境外旅居史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或入境人员接触史、近期有无参加聚集活动、是否接触过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病例)“全登记”(登记就诊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症状,可疑患者的陪诊人员信息)等疫情防控要求。
备注: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最新诊所防控政策为准。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