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江夏区2023年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3 14:38   文章来源: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和《江夏区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江夏区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江夏区2023年立项,2025年到期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共计5个(附件1)。

二、验收方式

现场验收。

三、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包括发布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编制并提交验收材料、江夏区经科局会同属地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认真审核项目验收备案及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区经科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验收申请审查受理

区经科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并进入验收评审环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改正后重新提交。

(三)提交验收材料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将通过单位形式审查项目验收纸质材料提交至江夏区经科局科技成果转化科(江夏区人民政府247办公室),包括:

1)《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备案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附件3

2)项目验收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①《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② 相关附件。(附件4

(四)组织评审

区经科局会同属地推荐单位成立专家组开展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对验收结论予以公示并受理异议。评审采用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之处、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按期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前向区经科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附件5),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验收,延长时间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收到延期验收申请后,区经科局应当及时受理并批复。

(二)财政经费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附件6)。其中,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需予以披露;合作单位参与财政经费分配使用的需予以披露;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如有经费未使用完需披露结余及应付未付情况;审计意见必须明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决算表和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附件7)。其中:项目经费决算表应包含项目经费决算汇总表、承担单位项目经费决算表、合作单位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从会计核算系统打印输出的财政资金支出和自筹资金支出的明细账(无法直接打印的可以打开财务软件截屏后打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按要求提供会计凭证;如有合作单位且参与财政资金分配的,需按照上述要求同样提供支出明细账。

(三)咨询电话:81568247

附件12025年江夏区到期项目清单

附件2:验收材料编制指引

附件3: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备案表

附件4: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

附件5:延期验收申请表

附件6: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附件7:项目经费决算表


江夏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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