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09-26 09:48   文章来源: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及《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541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全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现状。我区是全国商品粮和“双低油菜”生产大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坚实基础。2024年,江夏区完成粮食生产面积48.14万亩、总产量20.51万吨。其中,冬小麦生产面积1万亩、总产量0.17万吨,早稻生产面积5.05万亩、总产量2.02万吨,中稻和一季晚稻生产面积23.13万亩、总产量12.38万吨,晚稻生产面积5.69万亩、总产量2.44万吨,玉米生产面积9.01万亩、总产量2.65万吨,豆类生产面积2.41万亩、总产量0.32万吨,高粱生产面积1.07万亩、总产量0.32万吨。2024年,江夏区完成油料生产面积22.41万亩,总产量3.49万吨。其中,花生生产面积3.08万亩、总产量0.63万吨,油菜生产面积15.59万亩、总产量2.33万吨,芝麻生产面积3.74万亩、总产量0.53万吨。全区农村人口31万多人、耕地面积53.7万亩,人均承包地面积约1.7亩。截止目前,全区共有农机专业合作社90余家,年作业面积60万亩,总动力达 40万千瓦,农机化综合水平达80%以上。2024年全区8家服务主体完成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2.94万亩。

(二)发展优势。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投资近千万元支持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围绕水稻等粮食作物生产,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坚持服务面积托底保障,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夯实。一是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们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部门推导”原则,突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社会化服务运行中的服务作用,出台各类政策措施,在推进集中连片社会化托管服务基础上,支持鼓励小农户、散面积、撂荒地主动接受社会化服务,不断提升全区整体托管服务水平。二是有客观的服务需求。江夏地处武汉大都市南大门,农业资源禀赋、种植业基础深厚,尤其是法泗、金口、金水等地地势宽广平坦,适宜大面积农业托管耕作。加之农村劳动力外流带来的土地非农化、非粮化,亟待以生产托管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确保粮食安全红线不能破。三是有坚实的技术保障。目前,区、街两级农机服务体系健全,拥有各类农机管理人员52人、农机操作手220人,拥有具备中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20余人。

二、目标任务

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下达我区补贴资金440万元(其中区农业农村局250万元、区供销社资金190万元),全区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5.26万亩(其中区农业农村局2.99万亩、区供销社2.27万亩),亩均补助83.58元,服务带动小农户面积达到60%以上。项目补助作物为水稻、高粱、小麦、玉米、大豆、粮食作物以及油菜等油料作物。主要对耕、种、防、收四个作业环节补助,全区综合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0.5%以上。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的作物和环节。按照围绕“坚持聚焦服务小农户、坚持聚焦保障粮食安全、坚持推进规模经营、坚持市场化主导”的原则,针对市域内水稻、小麦、油菜、大豆、玉米、高粱等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作为核心支持内容,水稻重点支持集中育秧、机械插秧、侧深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机械收获(烘干)等环节;小麦重点支持深翻整地、机械精量/半精量播种、机械开沟、化学控旺、机械镇压、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机械收获等环节等环节;油菜重点支持精细整地、精量播种、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多促、机械收获等环节;玉米、大豆、高粱重点支持精量播种、一喷多促、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收获等环节。在充分尊重小农户自主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突破小农户分散经营制约,确保服务小农户的面积高于60%。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均以农作物生产期“耕、种、防、收”环节中所需接受服务的时间为节点,切实保障带动小农户大幅度增产增效。涉及的街道以及环节补助资金以实际验收为准。项目计划总面积5.26万亩(其中区农业农村局2.99万亩、区供销社2.27万亩)。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补助对象。本项目补助对象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主体,以及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化承接主体,包括合作社、基层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三)补助方式

水稻:机械耕整补助29.2/亩、机械插秧或机械播种补助21.7/亩、机防补助2/亩、机械收获补助21.7/亩、烘干补助21.7/亩(因早、中、晚稻产量不同,中稻种植面积较大,统一按每亩0.5吨烘干量折算)。

小麦:机械耕整补助29.2/亩、机械播种补助21.7/亩、机防补助2/亩、机械收获补助21.7/亩。

油菜:机械耕整补助29.2/亩、机械播种补助21.7/亩、机防补助2/亩、机械收获补助21.7/亩。

玉米、大豆、高粱:机械耕整补助29.2/亩、机械播种补助21.7/亩、机防补助2/亩、机械收获补助21.7/亩。

质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经审核后办理补助资金兑付结算。

以上各单项补助资金和实施面积,根据项目进度、农时及种植需求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适当调整。项目实施时间为20251-12月。项目主体可承担单个或多个环节作业服务,单个服务主体补贴上限70万元。

四、项目实施流程

按照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资金拨付阶段、绩效评价阶段等,明确各阶段所需时间、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项目准备阶段。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调查论证,编制项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公开公示后,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服务主体

遴选确定。承担单个或多个环节的服务主体为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每个环节通过遴选确认3家以上承担项目。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服务的农业机械和设备须安装北斗并显示正常。六是供销社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且参与服务主体的实际服务管理。

遴选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区公布,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公开公示后签订服务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行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要明确服务地点、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

2.监督项目实施。由区政府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内容。调度、指导和抽查农民合作社、服务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验收。承担主体在生产环节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申报并提交完整真实的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估。

1)所需材料。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人(组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农业生产服务合同复印件等;服务作业量情况表、项目实施有关照片及相关佐证资料。

2)验收组织。承担主体自主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供销社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3)项目验收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乡镇、村公示公开。

4.兑付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示,确保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验收结束后,汇总有关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助资金。

1)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原则,根据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承担主体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不包括对区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

2)拨付时间。采取集中申报审核、集中拨付的方法,在10-11月份申报审核,12月份集中拨付补助资金。

3)拨付要求。承担主体在服务合同完成后,由服务对象出具满意度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主体按照项目安排,将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合同、资金结算表、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5.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实施的耕地面积、作物类型、项目流程、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五、相关要求

(一)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农民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其中服务小农户数量必须占补助资金或面积的60%以上(小农户为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

(二)为提高服务主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在进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三)承担作业服务的农机设备,作业面积以北斗监测平台导出数据为有效数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成立项目专班,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让农民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熟知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对承担主体技术服务与指导。要对作业面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查机制,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天,确保项目实施落地见效。

(四)加强质量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以北斗监测平台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资金监管。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

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建立名录库。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必须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区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将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重点主体分别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附件:1.江夏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专班人员名单

        2.江夏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江夏区     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4.江夏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1.江夏区     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

      5-2.江夏区     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面积确认表

        6-1.江夏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6-2.2025年江夏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合同

                              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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