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9 15:50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10898635/2023-27046
- 发文机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夏政办〔2023〕2 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 【 下载 】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江夏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防范合同 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合同一方主体订 立的,或者区人民政府要求审查的其他行政、民商事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 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四条以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 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经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 批转至区司法局进行审查。
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 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合同送审稿及电子文档;
(二)拟订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送审稿起草说明、背景资料;
(四)集体讨论、论证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同相对方资 信调查等书面材料;
(五)相关部门、机构的反馈意见;
(六)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区司法局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 不予审查。
第八条对政府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交易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是否违反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给予合同相对 人或者第三人不合法、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五)是否在招投标或者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方面存 在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
(六)是否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对等,避免出现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过重或者过轻,尤其是加重政府义务的内容;
(七)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第三方 合法权益;
(八)违约责任设定是否公平合理;
(九)合同生效和解除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合法适当;
(十一)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
(十二)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涉及财政、审计、招商、税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应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意见,并附政策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区司法局应当在收齐送审合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对于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区司法局就政府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 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不计入合同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完成审查后,应当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主送承办单位。审查意见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审核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拟订立的政 府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经修改后无法与合同相对人达成一致,或合同承办单位对区 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报请区人民政府领 导决定。
第十三条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或签订 补充合同的,应当将变更或补充内容参照本办法再次审查。
第十四条区司法局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参与前 期工作的,出具的审查意见仅针对合同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 等相关材料有效,因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送审程序、报送 材料不全或报送虚假材料产生法律风险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 于政府系统内部使用,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区司法局不负责政府合同外文版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区司法局、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审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