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7 16:41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关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夏区政府
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说明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健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使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为此,区司法局承担起草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夏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以区政府名义订立或依区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书面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日益增多,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根据区政府安排,开展了大量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效防范了相关法律风险,较好地服务了政府依法决策需要。但是,当前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送审程序不规范、送审材料不齐全,合同文本质量不高、合同签订前突击送审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合同事项的通知》(武政办[2022]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9条,内容涉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材料接收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出具审查意见等内容。
四、重点内容介绍
一是明确了政府合同的审查主体。即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后交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查,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同时允许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二是明确了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合法性初审职责,把严送审合同第一道关口。这一安排将进一步激活合同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的作用,提升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文本质量,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为此,《办法》对起草单位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先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对于未经合法性初审的政府合同文本,区司法局审查时有权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三是明确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确保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权责一致。一方面,《办法》将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条文措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纳入审查的内容,保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全面、具体、可操作。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在涉及财政、审计、招商、税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时,应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征求并提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四是明确了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送审时限,避免出现合同签订前突击送审的情况。区政府合同往往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利用,为了既有效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同时又对合同相对方负责,必须保证充足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以确保合同文本不出现法律漏洞。为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区司法局应当在收齐送审合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对于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是建立了防止出现政府合同出现前后不一情形的具体制度。一方面,为了避免合法性审查走过场,防止合同承办单位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办法》规定了合同承办单位不认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再次审查的处置方式。另一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将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审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归档,保证有据可查。
总之,《办法》的出台,将加快我区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