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人民政府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6 14:53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2月24日
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8号)及《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武汉市“府检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21号)要求,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江夏。经研究,决定建立江夏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构建协调更加有序、配合更加有力、约束更加有效的新时代“府检”关系,共同推动法治江夏建设,全面服务保障江夏区深入实施“五区”战略,奋力建设“五个江夏”,打造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机衔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既有作为、又不包罗万象,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良法善治、共治多赢。
(二)整合资源,协同联动。统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坚持部门协同、整体协调,加快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系统完备的府检联动工作新格局。
(三)高效畅通,提升效能。深入推进府检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四)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把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增进群众福祉贯穿府检联动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环境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江夏建设
1.捍卫国家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严密防范、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渗透、破坏、分裂活动,深入排查化解涉政治安全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实现常治长效。
2.守护经济安全。强化经济安全风险预警,做好联防联控。常态化开展银行业等金融领域法治宣讲,合力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力度,做好引导侦查和释法说理工作,强化以法治手段纾难解困力度。
3.维护社会安定。针对社会治安领域新形势,在盗抢骗和涉毒等多发性犯罪、涉众型犯罪、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等领域深化合作和调查研究,实现依法惩治和犯罪预防并进。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筑牢网络安全屏障,协同电信、金融、互联网主管部门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或填补监管漏洞。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深挖关联犯罪,协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对侵扰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亮剑,在全区昭示法绝不向不法让步的底气和决心。
(二)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协同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服务进乡村、进社区,引导基层群众树立正确法治观念。服务保障江夏南部农业生态区建设,重点围绕河流和湖泊水系环境治理、山体修复、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乡村振兴赋能添力。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着力提升基层服务功能和治理水平。
2.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协同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大格局。强化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处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强生态修复补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衔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衔接。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梁子湖、斧头湖、鲁湖、汤逊湖等重点湖泊综合治理,既发现问题现象又深挖原因,推动解决污染根源问题,擦亮“三山三水三分田”名片。
3.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围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健全完善执法司法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把创新资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
(三)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1.服务保障重大项目推进。依法严惩危害重大项目及项目投资者、建设者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推进建设工程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深度合作,及时发现、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提升执法司法效率,以良好的法治化环境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裁量标准,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畅通涉企案件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双向移送渠道,做到依法惩处、依法保护。
3.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把握涉企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重听取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四)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促进依法行政。深化“依法行政+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新模式,行政机关更加主动、自觉、自愿接受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思想意识、监督理念和方式、监督手段和效果等方面相互配合和统一。健全法治督察、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与“12309”检察服务中心数据共享。探索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同步推进工作机制,减少涉法涉诉重复信访。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检察官派驻综治中心,检察官参与接访,服务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3.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加强源头预防和前端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综治”工作格局。强化检察人员在案件中挖掘分析社会治理难点、痛点的责任意识,及时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合力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4.建立轻罪治理协同机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准确把握好“宽”和“严”两种政策取向,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适用,共同推进完善轻罪治理制度机制。做实轻罪矛盾化解和追赃挽损,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协同推广非羁押人员信息化监管措施,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民生领域法治保障
1.落实保就业保民生。建立“检察+工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化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刑事犯罪,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虚假招聘犯罪。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以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农民工讨薪。探索对农民工薪资、劳动者工伤保险、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质性化解涉劳动者权益行政争议。加强对涉劳动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持续维护劳动者权益。
2.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加强涉老年人诉讼、财产、医疗、退休待遇、养老金发放、低保老人医疗保险补贴、养老服务等案件检察监督,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助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加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人格权益保障以及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等弱势或困难妇女群体权益保障,促进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机制落实。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推进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工作,形成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合力。
3.加强食药和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尤其是食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常见伪劣商品犯罪,深挖原料源头和生产销售链条,全面保障商品质量安全。重点加强对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预制菜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的专项监督管理。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的企业超标排放、餐饮油烟、恶臭异味问题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围绕工业园区水污染、城市黑臭水体、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安全问题等开展城乡水污染防治工作;围绕大宗固体废物违规处置、机动车维修拆解污染等问题开展固体废物整治工作。
4.开展服务“三农”工作。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涉农资犯罪。围绕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利益保护、农村安全生产等加强府检协同,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5.加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做好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情况通报和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强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预防,强化性侵害案件取证和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立足办案推动源头治理、协同治理,开展校园周边涉黄、涉暴、涉赌、涉毒等问题治理专项活动,协同落实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效果。开展有偿陪侍专项整治、未成年学生控辍保学、未成年人监护教育、免受烟草侵害等专项工作。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一体综合履职,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区人民政府与区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区人民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及区检察院为成员单位。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设立府检联动工作办公室,在区检察院办公,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府检联动日常工作及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各成员单位各设一名联络员。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府检联动工作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的筹备、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推进专项衔接机制。持续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推进案情研判和案件移送常态化、规范化,实现行刑有序衔接、有力配合。行政机关及时在“两法衔接平台”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压实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收集、上传、分析和应用的主体责任,实现行政执法关键节点全过程监督。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照法律规定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四)建立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机制。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工作会商、配合取证等机制。行政机关要认真评估日常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处理。检察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机制,制定诉前磋商规范指引,推进诉前磋商常态化、规范化适用。行政机关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
(五)健全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做到及时监督、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告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六)建立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鼓励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专业人员参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案件办理。各成员单位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预留名额,通过邀请相关单位领导或者业务骨干授课、开展业务交流、同堂培训等方式,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