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江夏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武政规〔2022〕14号)有关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制度落地实施,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诺可开工”,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多证齐发”。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江夏区内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经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工改办”)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项目落地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征询相关审批审查意见,并组织研究项目“承诺可开工”适用性及资料核验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承诺可开工”制度推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所在街道、开发区(园区)负责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流程帮代办服务。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拟订“承诺可开工”项目综合要求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和监管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提出项目核准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提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提出项目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水许可等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提出项目占道挖掘审核、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等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提出项目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砍伐审批等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强度控制的意见,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节能审查(5000吨标准煤以上)等手续。负责提出“承诺可开工”范围内相应项目材料优化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提出项目配建人防工程相关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用地性质、建设强度、配建指标等规划管控要求,涉及轨道交通、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等方面退线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建设区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项目施工条件相关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提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再生水管理、湖泊保护等要求,地块及周边排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条件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组织供水企业提供地块周边供水设施现状、周边连接点,提出市政供水设施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等要求;办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节水评价等手续。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提出项目占道挖掘条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组织相关供气、供热企业提供项目用地周边燃气和供热设施现状、周边连接点,提出燃气和供热设施连接设计要求。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出项目占道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挖掘许可等手续。
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提出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涉及古树名木的管理要求及保护细则,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区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涉及供电管线等设施现状;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有关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涉及用电业务低压、高压办理等手续。
第八条涉及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在“承诺可开工”制度推行过程中,如审批权限经调整发生变化,由调整后的相应部门履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的申请和认定。
(一)建设单位向区工改办提出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
的申请。
(二)区工改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会商联席会议的方式认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对可试行“承诺可开工”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属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条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一)符合“承诺可开工”条件项目涉及的审批、监管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编制相关事项的基础综合要求清单。
(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认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基础综合要求清单的基础上形成项目个性化综合要求清单,应包含:
1.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承诺书参考模板;
2.技术、政策、监管、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监管方式和节点等;
4.相应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帮代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三)综合要求清单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由区工改办集中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综合要求清单在告知建设单位后,原则上不应再调整。
第十一条提交项目报建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后,准备齐全相关申报资料。
(二)建设单位作出“符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后,在区市民之家建设综合窗口提交报建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建资料进行形式核对,如有缺漏,须现场一次性告知。
第十二条限时完成项目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报建资料后,如无补正材料需求,区工改办应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资料综合核验(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综合要求清单中确定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管
第十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资料综合核验、联合出证后,应及时将承诺内容、项目资料和审批结果告知对应监管部门,保障项目快速开工、规范实施。
第十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形式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事项和内容,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并将建设单位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承诺、承诺不兑现等行为,视情形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回或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六条区工改办统筹协调 “承诺可开工”制度推进工作。各工改成员单位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完善“区域评估”“工业标准地”供地等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在实行“承诺可开工”制度改革过程中,依规适用容错、减责、免责等相关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江夏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