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企业招用)
发布日期:2022-09-09 09:45 文章来源: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和单位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会保险费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相关政策
(一)补贴标准: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二)享受期限:对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最长累计不超过5年。
三、申报材料
企业(单位)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 )年( )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四、办事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2、《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3、《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21号〕;
5、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49号〕;
6、《关于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126号〕;
7、《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表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5号〕。
查询网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wuhan.gov.cn/〕
五、办理流程
企业(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
六、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企业招用)。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条件人员上季度的社会补贴。
七、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名称: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经办机构地址: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五楼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27-87015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