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09 10:05 文章来源: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申报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2、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报时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提供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三、办事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
3、(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
4、《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5、(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7]10号);
6、《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7、《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表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5号)。查询网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wuhan.gov.cn/)
四、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就业困难人员网上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等城镇区域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街道)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3天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2、线下办理流程: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等城镇区域所在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核实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3天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五、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可手机下载鄂汇办APP或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线下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户籍地、常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就业困难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六、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名称: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经办机构地址: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五楼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27-879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