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6〕8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25 16:2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夏政复〔2026〕87号-决定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东林街9号。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于2026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于2006年被某教办无故辞退,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其在编教师工作岗位及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复查、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
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或于60日内向江夏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告知错误,本机关在此指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5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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