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6〕51号

发布日期:2026-04-03 16:3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51号-决定

申请人:靖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沙羡街40号。

靖某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12315平台对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诉求为调解以及查处违法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告知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了该投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终止调解情形下,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责令其重新整改。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件。该投诉件反映:申请人在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的店铺内购买的商品没有厂名厂址和合格证请查处,要求商家调解,商家未验收消防未开发票。2025年12月9日9时30分,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该投诉。2026年2月3日12时29分,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内容如下:“经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庙山所工作人员调查,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注册时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1月27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因被诉方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中止调查。对于您的退赔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工作人员终止调解。同时,工作人员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发送抄告函,建议对此商户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和产品一并下架整改;向商品发货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建议对发货地进行调查。您的退赔诉求,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在其撤回投诉后,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首先,申请人未通过任何其他途径告知被申请人其已撤销投诉,只在全国12315平台内操作撤销;其次,在全国12315投诉平台中,无法直接查看撤诉信息,需要点击投诉内容后才能显示撤诉信息。被申请人在受理该投诉后,已经进入下一步调查程序,并不会每天去查看平台内的信息,所以未及时发现申请人已撤销投诉,无法及时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但被申请人在调查结束后,已及时回复申请人,并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申请人称其购买的由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收纳袋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投诉。2025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撤回投诉。202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登记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同日,武汉市江夏某科技开发中心出具说明,证明武汉市江夏某科技开发中心工业园区内无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2026年1月27日,因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注册时预留的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欲告知申请人投诉办理结果,申请人在通话中要求直接通过12315平台回复。2026年2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调查情况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案涉产品照片及邮寄面单、抖音平台订单页面截图、抖音支付电子回单;

2.被申请人提交的受理、回复记录、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关于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情况的说明》、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电话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及时间线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5年12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投诉已受理。因申请人撤回投诉,且经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电话也无法联系,不具备组织调解的客观条件,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6年2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对投诉的处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