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6〕59号

发布日期:2026-04-08 17:0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59号-决定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华路37号楚天大厦。

谭某不服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1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6年3月2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小区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2026年1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建议向江夏区住房和更新局房产测绘队咨询。”对于上述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推脱责任。申请人的申请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实施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政府机关,依据上述法规,收集并审核开发商递交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收集相关资料而作出允许首次登记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失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应予以撤销,并提供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答复程序符合信息公开法律规定。

2025年12月30日,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某小区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2026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某小区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属于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责范围,系由该机关制作。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房产测绘队咨询,并向申请人送达。

2、申请人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属于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因而被申请人应当公开该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不动产资料查询途径获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小区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的相关资料。

2026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的相关资料”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江夏区住房和更新局房产测绘队咨询。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江夏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责范围截屏、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江夏区住房和更新局房产测绘队咨询”违反上述规定,适用依据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夏资规依复〔2026〕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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