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2026〕178号

发布日期:2026-06-16 17:25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2026〕178号-决定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沙羡街40号。

刘某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4月2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5月13日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在抖音平台某店铺购买“某烫发纸”。收货后申请人核实发现,涉案产品冒用条形码,无任何中文标识,无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举报人在涉案烫发纸销售过程中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民事权益,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责令商家整改,被申请人仅以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为由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不影响违法查处义务。涉案店铺在申请人购买时仍正常经营、收款、发货,存在实际经营人。被申请人应追查实际经营者或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而非仅以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状态结案。2.未向平台调取关键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未要求抖音平台提供该店铺的实际收款人、发货人、关联账号等真实经营信息,未尽调查职责。3.未依法处理平台责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无法确定平台内经营者责任主体时,应对平台经营者依法处理,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4.程序错误。以主体审查代替行为审查,举报核心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这一违法行为,而非主体状态,被申请人未对该行为本身进行任何实质调查(如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2026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件,反映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在抖音某店铺购买了“某冷热烫烫发纸”,实际支付11.9元。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没有条形码以及执行标准。要求依法查处,奖励,退赔。202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6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的异议和理由,被申请人说明如下:

关于申请人申请理由第一项。2025年11月,被申请人收到关于被举报方相关投诉时,到被举报方注册地址实地核查,被举报方未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注册时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有效联系,被申请人联系被举报方登记地址所在小区的物业查询,未发现被举报方该地址经营,因通过住所与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1月28日已将该经营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申请人在2026年3月31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再次对被举报方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登记地址、联系电话仍然无法与被举报方取得联系。因被举报方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中止调查。

关于申请人申请理由第二项、第三项。被申请人依据程序将被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发现被举报方在抖音平台的店铺仍然在正常经营,因抖音平台经营主体所在地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2026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已向抖音平台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出具线索移送函,将被举报方信息线索移送到抖音平台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建议对此商户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和产品一并下架整改,并依法调查处理。

关于申请人申请理由第四项。被申请人接到关于被举报方的相关投诉举报后,已在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对被举报方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多次通过电话、被举报方所在地的小区物业等方式尝试与被举报方取得联系,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在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无法对被举报方以及其设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店铺和相关产品情况进行核实,并非以主体审查代替行为审查,而是在开展调查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后被申请人已向抖音平台所在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线索移送。

经审理查明:

2026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26年3月17日在抖音平台某店铺购买的“某冷热烫烫发纸”无任何中文标识、没有条形码及执行标准。诉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奖励;被举报人退赔。2026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抖音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1月28日将被举报方武汉市江夏区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举报页面截图、产品实物照片、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2.被申请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案件线索移送函》、被投诉举报的经营户名单、《情况说明》;

3.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查明抖音平台某店铺实际经营主体、前往被举报方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以及通过被举报方登记电话与其联系的证据,仅提供被举报方于2025年11月2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履行了查处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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