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五年第三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6-03-11 10:44 文章来源: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武汉麦芝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糕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2025)ZXC9-00740《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武汉麦芝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迷你无糖椒盐桃小酥(规格型号:240g/盒、生产日期:2025-11-11)经检验不合格,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合格迷你无糖椒盐桃小酥的相关投诉。同时,自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分析原因、积极整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3.2元,罚款1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生产的迷你无糖椒盐桃小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因当事人因产品外包装使用简易透明盒包装,表面没有使用塑膜密封。当事人已对从业人员再培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要求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排查风险,严格履行进货、存储、销售制度。
二、武汉市江夏区甄惠客农产品生鲜供应链超市销售的芜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对武汉市江夏区甄惠客农产品生鲜供应链超市的芜湖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甄惠客农产品生鲜供应链超市销售不合格芜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出示了该商品的进货票据、经销商经营资、产品质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附相关抽检报告及证据材料(移送文号:夏市监案移[2026]020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甄惠客农产品生鲜供应链超市销售的芜湖椒通过供应商购买,经检验不合格,其原因现初步判断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剂量过大,而引起噻虫胺残留量的经检测不合格。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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