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夏行审撤登字〔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7-01 15:20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当事人:武汉藏梁照明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3579208G
法定代表人:郭本发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社区3区195号
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函》,反映当事人涉诉期间办理了注销登记,致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撤销当事人2026年4月24日注销登记。
经查,当事人2026年4月24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申请注销时无立案调查、行政强制、诉讼或仲裁情形。我局据《工作联系函》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承认注销时公司存有涉诉案件,其承诺与事实不符,系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我局决定撤销武汉藏梁照明器材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4月24日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1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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