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住宅小区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发布日期:2026-07-17 15:1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江夏区住宅小区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区级主管 部门 |
执法依据 | 受理电话 |
| 1 | 对住宅小区烈性犬、大型犬只的禁养管控 | 区公安分局 |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 《武汉市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 |
110 |
| 2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出售或饲养危险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驱使动物伤人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 110 |
| 3 | 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110 |
| 4 |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10 |
| 5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110 |
| 6 |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110 |
| 7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110 |
| 8 |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110 |
| 9 | 对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 区公安分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 | 110 |
| 10 | 对排水单位和小区内排水户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雨污混排的处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027-87952484 |
| 11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027-87952484 |
| 12 | 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 027-87952484 |
| 13 | 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027-87952484 |
| 14 | 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 027-87952484 |
| 15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027-81812801 |
| 1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027-81812801 |
| 17 | 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027-81812801 |
| 1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027-81812801 |
| 19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九条 |
027-81812801 |
| 20 | 对物业服务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12315 |
| 21 | 对物业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12315 |
| 22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 12315 |
| 2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定期维保、校验、检修,未申报定期检验,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12315 |
| 2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未依法报废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12315 |
| 25 |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委托无资质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维保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 12315 |
| 26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027-81825256 |
| 27 | 对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变相销售车位车库或者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车库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027-81818240 |
| 28 |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027-81818240 |
| 29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027-81818240 |
| 30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027-81818240 |
| 3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027-81818240 |
| 32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027-81815023 |
| 33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027-81818240 |
| 3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027-81818240 |
| 35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027-81818240 |
| 36 | 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027-81815023 |
| 37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027-81815023 |
| 3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未将前期物业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027-81818240 |
| 39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027-81818240 |
| 4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 027-81818240 |
| 4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027-81818240 |
| 4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027-81818240 |
| 4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 027-81818240 |
| 4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被解聘后未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027-81818240 |
| 45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变相销售车位车库或者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车库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027-81818240 |
| 4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移交、报告义务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 027-81818240 |
| 4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单独开设公共收益账户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 027-81818240 |
| 4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八十一条 | 027-81815023 |
| 49 | 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禁止性规定出租房屋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027-81825850 |
| 50 |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或者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第七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八条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027-81825850 |
| 51 | 对实施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027-87954556 |
| 52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 | 027-87952274 |
| 53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十三条 | 027-87952274 |
| 54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 027-87952274 |
| 55 | 对擅自改变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027-81819057 |
| 56 | 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 027-81819057 |
| 57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027-81816119 |
| 58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816119 |
| 59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816119 |
| 6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816119 |
| 6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816119 |
| 6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027-81816119 |
| 63 | 对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027-81816119 |
| 64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816119 |
| 65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027-81816119 |
| 66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816119 |
| 67 | 对在火灾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816119 |
| 68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816119 |
| 69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816119 |
| 70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027-81816119 |
| 71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027-81816119 |
| 72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027-81816119 |
| 73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027-81816119 |
| 74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027-81816119 |
| 75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027-81816119 |
| 76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027-81816119 |
| 77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027-81816119 |
| 7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027-81816119 |
| 79 | 对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027-81816119 |
| 80 | 对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027-81816119 |
| 81 | 对电梯乘用人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027-81816119 |
| 82 | 制定、调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 027-81812801 |
| 83 |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的成本监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027-81812801 |
| 84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第二十四条 |
027-81312345 |
| 85 | 对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027-81312345 |
| 86 | 对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经营时边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第二十九条 |
027-81312345 |
| 87 | 对经营管理者使用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 修改)第三十条 |
027-81312345 |
| 88 | 对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027-81312345 |
| 89 | 对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027-81312345 |
| 90 | 对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027-81312345 |
| 91 | 对擅自占用绿地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312345 |
| 92 | 对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未恢复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312345 |
| 93 | 对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312345 |
| 94 | 对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 027-81312345 |
| 95 | 对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027-81312345 |
| 9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027-81312345 |
| 97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居民未按照规定投放建筑垃圾)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027-81312345 |
| 9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027-81312345 |
| 9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312345 |
| 1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312345 |
| 10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312345 |
| 10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 027-81312345 |
| 10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027-81312345 |
| 10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027-81312345 |
| 10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027-81312345 |
| 106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027-81312345 |
| 107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027-81312345 |
| 108 | 对擅自在燃气表前管道加装辅助装置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 年)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027-81312345 |
| 10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027-81312345 |
| 11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调查取证、执法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 年)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 027-81312345 |
| 111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 年)第十七条 | 027-81312345 |
| 112 | 对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帐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第十八条第三项 | 027-81312345 |
| 113 | 对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规定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第十八条第六项 | 027-81312345 |
| 114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修正)第三十八条 | 027-81312345 |
| 115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 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七条 | 027-81312345 |
| 116 | 对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027-81312345 |
| 117 | 对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 第二十七条 | 027-81312345 |
| 118 | 对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027-81312345 |
| 119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 修改)第十八条第四项 | 027-81312345 |
| 12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027-81312345 |
| 121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1、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2、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027-81312345 |
| 122 | 对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027-81312345 |
| 123 | 对饲养宠物信鸽未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027-81312345 |
| 124 | 对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5 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027-81312345 |
| 125 | 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管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027-81312345 |
| 12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1、未在规定时段进行清扫作业;2、未将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处理场所;3、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修正) 第二十条 | 027-81312345 |
| 127 |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 区城管执法局 |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408 号) 第二十六条 | 027-81312345 |
| 备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鄂政发〔2026〕4号)中《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的内容,部分事项已被湖北省建议赋权至街道,待街道赋权事项清单确定后另行调整。 | ||||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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