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夏劳人仲告字[2026]95号

发布日期:2026-09-04 09:00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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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彭信、王旭、李进、曾炼、蔡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夏劳人仲案字[2026]277、279、281、282、283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夏劳人仲裁字[2026]277、279、281、282、283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兴新街124号五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的非终局裁决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的终局裁决部分存在撤销情形的,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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