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涉企日常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6-03-31 14:50   文章来源: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对象范围 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必要性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检查等)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6.《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7.《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 医务人员管理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等)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三、四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四章;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5.《护士条例》第二、三、四章;
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三章;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四、五章;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3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检查等)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五章;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章;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至七章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4 医疗技术管理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等。
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三章;
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章;
3.《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四、五章;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6.《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7.《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5 医疗文书管理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检查等)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2.《处方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3.《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二、三、四、五章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6 医疗质量管理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三章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7 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三、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十六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四至十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行为,增强了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保障妇幼健康。
8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九条;
5.《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6.《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五、六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三、四、五章;
5.《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6.《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三章;
7.《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等。
8.《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9.《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10.《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四章;
1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民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切实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0 对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检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使用单位及经营单位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11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12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二、三章;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二、三章;
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 
4.《住宿业卫生规范》;
5.《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
全区公共场所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切实加强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13 对学校卫生、托幼(育)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四章;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至第五章;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民营学校、托幼(育)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筑牢校园卫生安全防线,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及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和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正常教学与保育秩序、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14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
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三、四、五、六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三、四、五章;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三、四、十三条、附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章;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三、四章;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至十五条;
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五、六章。
按照市级工作目标清单完成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
1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章;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二、三、四、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切实维护全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16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制现售饮用水等 1次(省、市有特别规定,群众信访投诉的除外) 现场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市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的使用安全。
说明:事项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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