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消防救援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5-27 09:37   文章来源:武汉市江夏区消防救援局

江夏区消防救援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依据(法律法规)

检查

对象

检查项目

检查

形式

检查频次或频次上限

检查时间

备注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消防条例》(2021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
(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
)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
)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武汉市消防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年)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监督检查人员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的比例不少于20%

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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