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日常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文本

发布日期:2026-04-01 15:07   文章来源: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主体

(发起单位/协同单位)

检查

对象

检查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检查

比例

检查

必要性

1

对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

1.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临时用电安全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及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不多于15

/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的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和人员

1.对超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检查;2.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进行检查3.对是否存在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不超过15

/

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

对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

1. 在建房建工程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情况2.在建房建工程各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情况。

现场检查

不超过15

/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

4

对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4.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5.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监督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

现场检查

不多于10

/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

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取得资质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是否达标。

现场检查

1

接受抽查的对象比例不低于0.5%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 下载 】 【 打印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