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O二四年第三十七期)
一、武汉映湘红食品厂生产的风干腊排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映湘红食品厂生产的风干腊排骨(生产日期2024-10-18)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24105192《检验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整改,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拟对其作出夏市监处罚[2025]38号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7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将成品进行储存,天气炎热,导致产品变质。当事人已规范生产过程,并对生产成品储存条件进行全面整改,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二、武汉三个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鸡蛋豆腐、鸡蛋豆腐枸杞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三个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鸡蛋豆腐(生产日期2024-10-19,规格型号:200克/袋)、鸡蛋豆腐枸杞味(生产日期2024-10-19,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24105195、F24105196两份《检验报告》,内容均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原料带入且产品未销售,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局拟对其作出夏市监处罚[2025]37号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03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两款产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为当事人改变生产工艺,增加原料(淀粉),该原料包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导致该成分检出不合格。当事人已规范生产过程,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三、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鳕鱼片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网经营的鳕鱼小圆片(经典原味)(海狸先生、100 g/盒、2024-09-10)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2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网经营的鳕鱼片(烤鱼片)(圆形、80 g/盒、2024-10-02)、烤鳕鱼片(原味)(40 g/袋、2024-08-06)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商品产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已清退不合格商品,并针对同品类商品就本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强化管理,以确保后续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武汉市江夏区爱饭餐厅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复用消毒餐饮具(碟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4年11月5日对武汉市江夏区爱饭餐厅使用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复用消毒餐饮具(碟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爱饭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4〕11180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清洗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复用消毒餐饮具(碟子)时使用剂量过大,而引起消毒后的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复用消毒餐饮具(碟子)的经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五、武汉市江夏区丁氏牛肉面馆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面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对武汉市江夏区丁氏牛肉面馆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丁氏牛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4] 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面碗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面碗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六、武汉市江夏区好多米粉小吃服务店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米饭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对武汉市江夏区好多米粉小吃服务店使用的米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好多米粉小吃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4〕11182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米饭碗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米饭碗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七、武汉市江夏区红门柴火鸡土灶馆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中盘、大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对武汉市江夏区红门柴火鸡土灶馆使用的中盘、大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红门柴火鸡土灶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4〕11181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中盘、大盘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中盘、大盘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八、武汉市江夏区龙先生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勺子、小料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对武汉市江夏区龙先生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勺子、小料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龙先生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夏市监当罚〔2022〕11183号)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勺子、小料碗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勺子、小料碗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规范操作餐具消毒工作流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鄂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72号